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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1民初3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麻素芹与郭天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素芹,郭天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81民初3736号原告:麻素芹,农民。被告:郭天宇,农民。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张家谋,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海朋。原告麻素芹与被告郭天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素芹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麻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麻素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立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