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2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刘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2执字第54号申请执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84987763-7。负责人:丁友源,该份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晖,女,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岳增雁审判员 郭利利审判员 邱 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