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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刑初280号公诉机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9月3日出生于宁夏石嘴山市,汉族,高中文化,系某贷款有限公司员工,住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贺兰山南路579栋4单元7号。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石大检公诉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半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7日1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惠通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5.09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并向法庭提交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本院为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李天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丹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用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机公共安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