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民初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喻XX诉易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2639号原告喻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被告易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身份证号码:XX。原告喻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喻XX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XX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龙一明人民陪审员  刘红光人民陪审员  杨玉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璇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审批表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文书案号(2016)湘0602民初2639号文书拟稿人龙一明报批时间2016年8月22日原 告喻XX被 告易XX裁判文书的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喻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喻XX负担。庭长审批意见:备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