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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秀君与李华、李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青0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徐秀君,女,汉族,1971年7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华,女,汉族,1981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玮,女,汉族,1977年11月9日出生徐秀君与李华、李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裁决:一、解除徐秀君、李华、李玮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二、本案仲裁费17033.34元由李华、李玮负担。因李华、李玮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秀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华、李玮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仲裁费17033.34元、执行费155.50元。至此,(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6号裁决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56号裁决书执行结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