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4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登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登彬,楚桂平,王登银,王登厚,贺茂强,王登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47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聊城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路南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单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登彬,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楚桂平,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登银,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登厚,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贺茂强,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登会,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楚桂平、王登彬、王登厚、王登银、贺茂强、王登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无工商注册、无房产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47426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47426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聊东商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本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