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盛茂才与张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茂才,张兴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326号原告:盛茂才,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铜陵市义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张兴国,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茂才与被告张兴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茂才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茂才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茂才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萍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