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魏峰与董铁成、董保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铁成,董保丰,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董铁成,男,1947年4月5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保丰,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峰,男,1974年6月28日生,汉族。上诉人董铁成、董保丰因与被上诉人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铁成、董保丰于2016年8月22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董铁成、董保丰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铁成、董保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董铁成、董保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