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执7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腊方与赵德全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腊方,赵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腊方,女,汉族,1945年1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被执行人赵德全,男,汉族,1927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南中法民终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5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腊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全扶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先由被执行人支付拖欠的12400元扶养费,其后每月支付400元扶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李腊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德全扶养费纠纷,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川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