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5行初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万东梅、余胜利等与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东梅,余胜利,牛四梅,李保良,李德国,徐增辉,王四伟,徐红生,李德全,张得付,孙光辉,余艳红,邵伟民,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李俊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5行初62号原告万东梅,女,汉族,1974年9月26日生。原告余胜利,男,汉族,1974年10月11日生。原告牛四梅,女,汉族,1967年9月13日生。原告李保良,男,汉族,1960年6月15日生。原告李德国,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生。原告徐增辉,男,汉族,1988年10月20日生。原告王四伟,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原告徐红生,男,汉族,1968年10月14日生。原告李德全,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原告张得付,男,汉族,1960年10月11日生。原告孙光辉,男,汉族,1981年12月25日生。原告余艳红,女,汉族,1976年4月24日生。原告邵伟民,男,汉族,1968年7月25日生。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刘明亮,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鲲,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俊豪,男,汉族,1988年4月5日生。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东梅、余胜利、牛四梅、李保良、李德国、徐增辉、王四伟、徐红生、李德全、张得付、孙光辉、余艳红、邵伟民(以下简称万东梅等13人)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又不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东梅等13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万东梅等13人承担。审 判 长 刘耀中审 判 员 袁爱霞人民陪审员 杨新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