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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881号原告:程某,女,成年,汉族,住黄山市。被告:黄某,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