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881号原告:程某,女,成年,汉族,住黄山市。被告:黄某,男,成年,汉族,住宁国市。原告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程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蕾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