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2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项兴富与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2248号申请执行人项兴富与被执行人浙江得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2016)浙0109民特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项兴富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7月21日,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一案,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9执224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