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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梅梅与薛树波、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梅梅,薛树波,王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8执313号申请执行人王梅梅,身份证号×××,女,1978年1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乡宏博家园4号楼1单元502室。被执行人薛树波,身份证号×××,男,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南城首府113楼2单元301室。被执行人王晓明,身份证号×××,女,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薛树波。本院在执行王梅梅与薛树波、王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57110元。执行中除查封薛树波名下坐落于平房区南城首府113楼2单元301室房产外,未发现其他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王梅梅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娜代理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