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128号原告杜某。被告韩某。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庆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