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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4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杜某与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128号原告杜某。被告韩某。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尚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庆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