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1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11208号原告: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15号1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82204X。法定代表人:甘戈,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耳波,男,汉族,1986年10月14日生,住,被告: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5号附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000000009992。法定代表人,杨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融豪太视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2元,由原告重庆若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小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况文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