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03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大树、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树,刘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初2215号申请人:徐大树,男,1967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刘勇,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申请人徐大树与被申请人刘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大树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勇的鲁G×××××号重型箱式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以担保公司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勇的鲁G×××××号重型箱式货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被申请人刘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董海伟审 判 员  尹 凌代理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耿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