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3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朱启初与王峰荣、林丽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启初,王峰荣,林丽贤,林润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3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朱启初,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58。被执行人:王峰荣,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57。被执行人:林丽贤,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63。被执行人:林润楠,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和睦和睦东兴,身份证号码:×××0618。关于朱启初与王峰荣、林丽贤、林润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5)珠香法执字第339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林丽贤、林润楠名下的房产,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丽贤、林润楠名下的位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华路XXX号X栋XXX房(权证号码:X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普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曹秀珊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