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81执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与张胜、涂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张胜,涂连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地址: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主要负责人:区思涛,主任。被执行人:张胜,男,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涂连珍,女,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胜、涂连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茂高法民二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胜、涂连珍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及其相应债务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执行费2031.47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4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陈良印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家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