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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保字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胡辉申请杨常交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财产保全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财 产 保 全 通 知 书(2016)湘0203执保字152号胡辉:我院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对你申请的要求对被告杨常交名下的财产,以及你提供担保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一、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法查封、冻结了被告杨常交的股权,期限二年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二、2016年8月22日,本院依法冻结了担保人胡辉、刘耀辉名下的提供担保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房屋产权。期限三年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你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五日前向执行局保全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特此通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