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文联洪与李建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联洪,李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文联洪,男,汉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石壕镇。被执行人:李建平,男,汉族,198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申请执行人文联洪与被执行人李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64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建平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联洪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财产报告令。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平的车辆,但未发现该车辆下落;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建平所有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该房屋;查被执行人李建平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文联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现被执行人李建平仍欠申请执行人文联洪102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无继续执行可能。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14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思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