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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46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周银平与杜有辰、赵志刚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银平,杜有辰,赵志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4670号原告:周银平。被告:杜有辰。被告:赵志刚。原告周银平与被告杜有辰、赵志刚委托合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杜有辰的籍贯为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现户口登记地为青岛市市北区台东派出所,户口具体地址为青岛市市北区××××。另,被告赵志刚户籍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二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地在莱西市,故对该案,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有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臧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