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2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凤武、马玉芬、张国林、刘桂华、孙凤禄、张永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孙凤武,马玉芬,张国林,刘桂华,孙凤禄,张永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孙凤武,男,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腰岗子村四组2957。被执行人马玉芬,女,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腰岗子村四组2957。被执行人张国林,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躺岗子村二组5621。被执行人刘桂华,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躺岗子村二组5621。被执行人孙凤禄,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躺岗子村一组0202。被执行人张永文,女,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兴镇躺岗子村一组0202。本院在执行(2016)洼证内字第1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凤武、马玉芬、张国林、刘桂华、孙凤禄、张永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公证处(2016)洼证内字第199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