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顾光法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光法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358号罪犯顾光法,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2日作出(2012)甬海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光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黄湖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顾光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顾光法罚金人民币30000元未缴纳,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0元未退赔。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4年年度记功、2015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顾光法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违法所得及罚金均未退缴,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故扣减执行机关对该犯报请的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光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亮审判员 王敬海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