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执字第008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汪国富与汪政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富,汪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潜执字第008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国富,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汪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国富与被执行人汪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汪政所有的皖H号车辆。该车辆抵押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经过本院两次拍卖而流拍,本院以(2016)皖0824执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皖H号车辆抵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为了便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行使权利,需要解除对汪政所有的皖H号车辆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政所有的皖H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