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魏铭浩与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铭浩,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1129号原告:魏铭浩,男,199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华,福建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治有,村主任。原告魏铭浩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魏铭浩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铭浩以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铭浩撤诉。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1314元,由原告魏铭浩负担657元,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列东街道列东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57元。审 判 长 郑芳远审 判 员 陈奕光代理审判员 曾志翔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