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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俊申请执行陈中、林君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俊,陈中,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401号申请人:文俊,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中,男,汉族。被执行人:林君,女,汉族。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2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臣铁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