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戴景腾诉王建设、苏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腾,王建设,苏清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3民初761号原告戴景腾,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王建设,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苏清波,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原告戴景腾诉与被告王建设、苏清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景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余善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小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