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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3行审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335赵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县国土资源局,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133行审335号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郭金瑞,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立维,赵县城区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刘东辉,赵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被执行人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东山。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赵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和西关村集体土地搞开发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1项、第3项之规定,作出了赵国土资罚字(2015)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依法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8964.9元(壹万捌仟玖佰陆拾肆元玖角)。该决定书于2015年9月25日已缴纳罚款18964.9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9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书于2016年3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河北锐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认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没收建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九十日内移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或者拟订处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此,赵县国土资源局已获得了授权,其应按照行政程序执行。申请人赵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启动非诉执行的司法程序的理由不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赵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卜玉辉审 判 员  吕占波人民陪审员  董择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