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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泽文与被告谭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泽文,谭检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民初596号原告胡泽文。被告谭检海。原告胡泽文与被告谭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吴志华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周毅、王彩云参与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欣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检海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5年期间在大正街70号仟百度纸上烤肉专门店消费期间认识原湖南双雄星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检海。在谭检海多次游说下,原告于2015年5月1日借现金20000元给谭检海,其承诺十五天内归还借款。后原告多次到其店里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谭检海没有到庭亦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胡泽文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谭检海于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2、税务登记证明,拟证明谭检海系大正街仟百度纸上烤肉专门店法定代表人;3、转账凭证一份,拟证明2015年3月1日原告以转账形式借给谭检海20000元。被告谭检海没有到庭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的情况,结合原告胡泽文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胡泽文经其前夫胡献文介绍认识被告谭检海。2015年谭检海以其经营的大正街仟百度纸上烤肉专门店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月1日原告胡泽文通过胡献文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1110912759319的账户向被告谭检海62599600543****8账户转款20000元。2015年5月1日原告找被告谭检海出具借条,被告以其不会写字为由,要求胡献文代其写下借条,内容如下:“借条今借胡泽文现金币贰万元整。以现金形式接收。当时由胡献文经手。借期十天时间归还款,按借期计利率2.5%计算”。被告谭检海在借条下签下“谭检海2015.5.1”字样。原告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胡泽文依约履行了给付借款的义务,被告谭检海亦应依双方约定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本案被告谭检海在借款到期后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利息2.5%的约定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于超出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谭检海偿还原告胡泽文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0元,由被告谭检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志华人民陪审员  周 毅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