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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刑终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小锐马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小锐马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刑终353号原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小锐马某,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因本案于2016年1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辩护人张爱斌,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小锐马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2016)粤0402刑初580号刑事判决书,原审被告人马小锐马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上诉材料,讯问上诉人马小锐马某,并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马小锐马某通过网络应聘到一份群发短信的工作,每天群发短信3万条可得人民币200元报酬,每超过1万条再得人民币40元报酬,由对方提供设备及培训。2016年1月26日开始,被告人马小锐马某用背包装载“伪基站”设备,至珠海市香洲区南屏华发商都路段,将上家提供的群发内容“2016大圣归来K7线上娱乐城双重特别推出新注册会员免费赠送28元礼金,首存500送300。登入网址:K7020.com”输入设备,开始群发短信。2016年1月29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马小锐马某在上述路段群发短信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查,2016年1月26日至29日,被告人马小锐马某在上述路段群发短信414555条,造成380845人次用户受影响,直接经济损失47177.18元人民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被害单位代表谢春刚谢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简易记录表,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通话记录,流量使用记录,银行流水明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我公司手机用户在华发新城区域受伪基站影响导致短暂时间无信号的情况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网上截图,现场及物证照片。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小锐马某伙同他人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马小锐马某系受雇于他人实施犯罪,获利较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小锐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小锐马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天线一个、电池两个、机器一条、电话两台、背包一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马小锐马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称:马小锐马某是被误导和欺骗才触犯法律,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犯罪故意;马小锐马某的母亲身体不好,小孩刚出生不久,家庭困难,为减轻家庭负担而不慎触犯刑法;马小锐马某系从犯,社会危害性小,作案时间短,获取不法利益较少,犯罪情节较轻;马小锐马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且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马小锐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本案一审审理期间,马小锐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理由,原判决已予以评析,并已据此酌情对马小锐马某作出判决,量刑适当。综上,上诉人马小锐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琦代理审判员  侯静晶代理审判员  石 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 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