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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李红英与十堰瑞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英,十堰瑞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英。被执行人十堰瑞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普林工业园普林南路2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67号民事判决书,李红英等8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十堰瑞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瑞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价值48162.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相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