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38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六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董学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宫克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邯郸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399438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以判决尚未生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惠蓬海洋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2786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