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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8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周舟与吕世明、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舟,吕世明,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81民初1851号原告:周舟,男,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0019。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参,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光锐,广东春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世明,男,汉族,户籍住址:阳春市。被告: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法定代表人:吕世明,该公司经理。原告周舟诉被告吕世明、阳春市黎湖文化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周舟在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依法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沈洪涛审 判 员  龙 旋代理审判员  谭显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秋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