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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26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26民初679号原告夏某某,女,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被告敏某某,男,汉族,四川省罗江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某于2016年8月22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夏某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尧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夏晓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