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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汤宏弼、汤基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宏弼,汤基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28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宏弼,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被告人汤基泽,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26日被逮捕,2016年5月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6年7月21日变更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大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2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在合浦县山口镇新圩村委会汤屋村汤宏弼经营的小卖部,以“抓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人坐庄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3月19日0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汤某1、何某1、何某2、汤某2、郑某1、郑某2等人并缴获赌资、赌具。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2日至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在合浦县山口镇新圩村委会汤屋村汤宏弼经营的小卖部,以“抓摊”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二人坐庄并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3月19日0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当场抓获涉赌人员汤某1、何某1、何某2、汤某2、郑某1、郑某2等人并缴获赌资、赌具。述事实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汤某1、何某1、何某2、汤某2、郑某1、郑某2、汤某3、汤某4的证词,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开设赌场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于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汤宏弼、汤基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宏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汤宏弼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利军人民陪审员  罗兰伦人民陪审员  郭建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温志敏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