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安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树平,安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03执514号申请执行人兰树平,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安斌,男,197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兰树平与被执行人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斌自动履行法律文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及收入80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 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丁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