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文婷与杨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婷,杨磊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81民初5566号原告:李文婷,女,生于1989年10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杨磊,男,生于1988年4月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婷与被告杨磊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和事由,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玉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记录陈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