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7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倪勇与肖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勇,肖伟,肖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7执281号申请执行人倪勇,被执行人肖伟,被执行人肖坤,倪勇与肖伟、肖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7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伟、肖坤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倪勇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伟、肖坤,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伟、肖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肖伟、肖坤及二人家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二人在原籍所建房屋无土地证、房产证,且经查询无银行存款。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肖伟、肖坤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倪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肖伟、肖坤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倪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万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