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4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刚,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4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文刚,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华园一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1841815-0。法定代表人:谢汉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园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