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4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民初4225号韩有金与杨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有金,杨文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2民初4225号原告:韩有金,退休教师。被告:杨文亮,居民。原告韩有金诉被告杨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有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文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有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30日,被告杨文亮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期七个月,约定2016年1月30日归还。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2万元,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杨文亮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30日,被告杨文亮向原告韩有金借款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借韩有金现金柒万元正,用期柒个月,到二O一六年元月卅归还杨文亮二O一五年六月卅日”。2016年3月3日,被告杨文亮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还款,后,被告向原告还款三次,偿还数额共计2万元,余款5万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杨文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借借款7万元后,被告杨文亮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被告杨文亮已经向原告偿还借款2万元,余款5万元被告杨文亮应当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有金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杨文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花梦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