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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22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李英柱,刘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柱,刘立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2民初2213号原告:李英柱,现住榆树市。被告:刘立新,现住榆树市。原告李英柱诉被告刘立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蔺海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英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立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村不同组的村民,2016年3月29日,被告到自己地里放荒烧玉米杆的过程中因风力过大,引起成片大火,导致原告及众多村民家被大火殃及,大火引燃了原告家的仓房及仓房内的物品,经鉴定原告的经济损失数额为10227.00元。因被告不同意调解,所以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家仓房及仓房里物品被烧的经济损失10227.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上午九时许,被告到自己家地里放荒烧玉米杆的过程中因风力过大,引起成片大火,导致原告及众多村民家被大火殃及,大火引燃了原告家的仓房及仓房内的物品。2016年3月30日,榆树市公安局对被告刘立新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对被告刘立新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6月17日,榆树市公安局委托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烧毁的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原告李英柱家被烧毁的玉米杆经济损失金额为10227.00元。因被告未给予赔偿,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刘立新违法放火烧荒,导致原告李英柱家仓房及仓房内的物品被烧毁,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李英柱经济损失10227.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刘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继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