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204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04民初713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毅,包头市青山区148法律服务六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赵居政,内蒙古瑞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毅,被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居政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经介绍相识。于2015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前订婚时,原告给了被告彩礼钱80000元。因婚前原、被告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无法培养。被告不尽妻子的义务,经常夜不归宿,原告多次劝说无效,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人民币80000元整;3、诉讼费依法承担;4、家庭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刘某某辩称,同意和原告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款,返还彩礼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所给付的彩礼钱都已经用在了双方婚礼、购买衣物、婚后生活上,故原告孙某要求返还彩礼钱的请求不应该支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庭审过程中,双方均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80000元,提供中国银行取款凭证原件一份,用于证明该事实,并称被告用该笔钱购买了一辆轿车。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该证据只能证明银行流水,不能证明钱的去向,而且也没有用于购买车辆。原告还提供了其父亲的残疾证复印件及居住证明原件,用于证明原告存在返还彩礼款的法律依据。被告称残疾证只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查明,居住证明没有异议,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原告父亲患有残疾,生活困难的情况只是原告生活的一种状态,于双方离婚没有关系,同时也证明不了是因为给付彩礼款才导致生活困难。另查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是2015年9月1日,被告于2015年9月25日购买了车牌号为蒙BJWX**的车辆,户名为被告刘某某。原告称该车辆系用彩礼款购得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书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本着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去解决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解除婚姻关系。原被告双方婚史较短,于2015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于2016年2月份即起诉离婚,共同生活时间很短,彩礼款80000元被告适当返还较为合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孙某彩礼款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双方再无其他纠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被告均担。被告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剧树人审 判 员  何颂毅人民陪审员  曲爱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雪珂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使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