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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9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李予鄂与李予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予鄂,李予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9735号原告:李予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强宇,广东淳锋律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飞,广东淳锋律所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予江。上列原告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因原被告之间的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尚未审结,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喻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云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