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与邓何妹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邓何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324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龙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邓何妹,女,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现正在广东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作出(2015)惠龙法刑一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人邓何妹应支付罚金5000元,因被告人邓何妹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邓何妹罚金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何妹未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邓何妹的财产,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1324执4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伟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龙海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