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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段宝庆、孙彩平、史宏云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宝庆,孙彩平,史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31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段宝庆,男,汉族,1976年8月2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沁源县王陶乡任家庄村人。被执行人孙彩平,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山西省沁源县琴泉村。被执行人史宏云,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沁民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彩平、史宏云、段宝庆所属财产及银行存款在113977.03元的限额内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予以支付案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建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