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273号原告: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余旺兴,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虎铭,北京市中誉威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法定代表人:万群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点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7元,减半收取1188.5元,由原告北京贝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施丹薇人民陪审员 顾莉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梦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