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82民初273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大慈岩镇陈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建德市大慈岩镇陈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2736号原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洋溪街道洋溪社区复兴街66号。法定代表人:李雄图。委托代理人:王俊臣,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陈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陈店村。法定代表人:陈庆军。委托代理人:陈永新,系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建松,系村会计。原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市大慈岩镇陈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人民币7879元,由原告浙江鑫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千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