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青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青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340号被执行人王青超,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王青超罚金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