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葛永辉与杨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辉,杨克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910号原告:葛永辉,住乌苏市,身份号码×××。被告:杨克义,住乌苏市,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辉与被告杨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永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84元,合计159元,由原告葛永辉负担(原告已预交159元)。审判员 毛劲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其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