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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02民初1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葛永辉与杨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永辉,杨克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02民初1910号原告:葛永辉,住乌苏市,身份号码×××。被告:杨克义,住乌苏市,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永辉与被告杨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永辉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投递费84元,合计159元,由原告葛永辉负担(原告已预交159元)。审判员  毛劲松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其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