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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1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川雪域��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刘信辉、康友琼、王静、王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川雪域江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刘信辉,康友琼,王静,王凤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17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金川雪域江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金川县工会大楼。法定代表人高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文兴军,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居慧娟,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信辉,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藏族,住金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康友琼,女,1977年5月26���出生,藏族,住金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静,女,1985年8月1日出生,藏族,住金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女,1984年4月2日出生,藏族,住金川县。再审申请人金川雪域江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雪域江南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信辉、康友琼、王静、王凤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32民终00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雪域江南公司申请再审称: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未约定违约责任,被申请人无权主张违约金,法院无权直接给申请人确定过高的违约金,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根据《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再审申请人提供,条款内容均是再审申请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该合同文本虽系金川县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金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示范文本,但它仅对合同的构架和条款的完备性做示范指导,并不涉及合同的具体内容和责权分配。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只约定了被申请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再审申请人逾期交房的责任未约定,也未采取合理方式请被申请人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其行为违反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责任,原审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按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一致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是合同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没有约定上诉人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且该条规定可以参照相关标准确定而不是必须参照,原审没有参照该标准并无不妥,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综上,金川雪域江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金川雪域江南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定榕代理审判员  骆廷伟代理审判员  严 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娟